2.
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配偶在場稱:該建物現由其一家居住使用。另本件4586建號建物係670 建號之增建部分,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 責無關,且4586建號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另 本案建物建築完成日為民國67年8月間。上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注意及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 占有現況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