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嗣本院現場勘察,系爭建物無人居住、無車位、已斷電,且迄至民國115年3月 共積欠管理費新臺幣35,349元,管理費每月為1,884元,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7.
本件有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 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 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 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