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第三人即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在場稱,該建物現由其與家人同住。另據估價書記 載,該建物有一平面停車位(編號
3.
。上開占有使用情形及是否確實有車位使用權,應買人均 請再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8.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