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在場人張○○稱:由其與母親同住,向債務人承租系爭建物,租期自民國114年1月1 日起至123年12月31日止。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未附有車位,未有增建,但內部有夾層。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基地之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編號1建物座落之基地,其中仁愛段521地號土地,為第三人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所有,然其 表示債務人未有合法占有權源,應買人需於拍定後繳清該建物坐落之土地所積欠全額租金、延 遲利息等相關事項,請應買人自行向第三人查明相關事宜,日後如遭第三人主張拆屋還地及占 用之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無涉
8.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 管理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