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計劃道路。嗣本件現場指界 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有建物(門牌:臺南市永康區大灣一街45巷3 0號,護尊堂)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6.
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 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償稅、地價稅、房屋 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之土地或建物如經重測、複丈,則其面積應以重測、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 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