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為涼棚下通道,編號3土地為 既成道路。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4.
2土地現為空地, 編號3土地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3土地外,餘按現況點 交。
8.
編號3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 交。 六、拍賣之土地或建物如經重測、複丈,則其面積應以重測、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 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