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黃文達使用,該建物門牌號碼與他人之建物共用,且拍賣建物有 漏水之情形,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 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 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8.
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 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