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陳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本案執行時,經 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南門路上土地,其上有房屋多棟;據鑑價 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上有集合住宅大樓。惟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 件只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依據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函: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 權之應有部分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又內政部85 年2月5日台
7.
內地字第8578394號函規定,已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與基 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權利非屬同一人者,不受本條項之限制。另土地法第1 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人所有時,房屋所有人對於土地並有地上 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945號判例意 旨參照),本件土地拍賣可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限制。六、系爭土地上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8.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