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係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4.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且共有人間 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 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 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9.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分,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 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 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 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 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 院權責無涉。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