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按門鈴後,無人應答,復經鎖匠開鎖未果。據管理員稱:屋主已搬離,無從聯絡。 建物附有一地下二層編號115號平面車位,查封時停放有一自小客車,據管理員稱該車輛係由債 務人友人使用中,使用後再停放回原位。另鑑價報告記載,據管理員陳述現況無人居住、無水 電,建物因裝設電子鎖無法入內。建物內部現況不明,停車位占用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 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標的依建物謄本上記載,有一停車位,編號115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惟 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 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