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0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869地號為同段303 建號建物所屬社區大樓坐落基地,經詢問大樓保全人員表示該戶無欠繳管理費,經檢視無增 建;另經請員警調查房屋現況函覆略以:於114年10月28日調查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 用,目前債務人居於療養院,此址為空屋等語。又民國115年7月3日本案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未 在場且大門深鎖,經會同員警、鎖匠及鑑定人員開鎖入內,建物為空屋;另據鑑價報告記載: 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公寓住宅及建築用地,建物附帶地下二層231號平面車位,有管理員,有電 梯設備。惟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注意;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除共有土地及建物共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得按現況點 交。
7.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 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8.
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