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張榮忠配偶在場稱,拍賣房屋為債務人 家人自住,屋內原始熱水管破裂,樓上的熱水管也破裂,導致天花板漏水,廁所馬桶亦漏水, 屋內部分管線老舊、不堪使用,於地下室停車位(13號),目前租約有效,以管委會登載為主, 大樓管理約每月約700元。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廚房、客廳、餐廳天花板及浴室有滲漏 水之情形,另現住人稱有一地下一層平面停車位(僅有使用權),每兩年抽籤,故車位之使用期 間,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惟實際使用情形及,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八」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 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無公告應買程序。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 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
9.
本件據債務人配偶陳稱有汽車車位使用權,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使用期間為何、拍 定人得否接續使用等情,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另因本件拍賣 之建物謄本未記載停車位,故拍定後停車位不在點交範圍。
10.
拍賣標的是否有欠繳管理費及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等情,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停車位使用權、積欠公共基 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