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無人居住,僅偶返取回物品;編號
3.
3為公共區域,惟已 封閉多年,無法進入。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建物之天花板有壁癌、油漆及水泥剝落情形,編 號
4.
3建物為管理室,無人居住,僅就外觀鑑價。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1建物按占 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9.
拍賣之不動產為公寓大廈,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