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新興國宅坐落基地之一,無增建,編號1建物門縫塞滿信件及廣告用紙,屋內雜亂,有垃圾、廢棄物及未搬離之生活用品、家電等,部分牆壁有小裂縫。另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稱:無停車位。另依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建物目前閒置,無增建,內裝水電良好,室內有輕微裂痕及冷氣窗周圍有明顯水痕,無非自然死亡及火災受損等情形。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稱:「經查訪有管委會,但無管理室,該址敲門無人回應,鄰居表示約1年無人居住。」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依債務人占用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3.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住戶約定定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