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權人會同管區警員及開鎖人員開鎖入內查看,經檢示內部情形為:編號1建物內有 家俱、水電,至編號
3.
3建物為管理委員會管理室,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為五層樓公寓 之第四層,無電梯,無管理員,客廳與陽台間玻璃門有破損,浴室牆壁油漆有剝落現象,依現 場研判應有人使用中,室內現況須經大修繕才能正常使用,至編號
5.
二層樓,現作為臺南市新興一期國宅住戶服務管理站辦公室使用,經本院函詢台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查訪建物使用情形,經警員現場查訪均無人回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集合社區住宅之基地、公共設施土地,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另鹽埕段
11.
11639之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僅鹽埕段12195建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並應併同承買本件其餘標的。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