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後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稱: 經現地調查詢問管理室人員,該建物無任何人在使用及占用情形,惟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3119建號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3.
據前案(114司執第37084號)拍賣公告使用情形記載:屋內留有許多家具物品,屋內牆壁有 滲水現象、漆面有嚴重剝落,管理員稱自92年迄今均未繳納管理費,配置編號30號機械車位上 層,現已損壞無法使用,惟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7.
本件係參照前案(114司執第37084號)鑑價報告及第2次拍賣底價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
8.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9.
債務人積欠大樓管理費用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 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並負擔前手未繳管理費,如有爭議,由 拍定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