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16建號建物坐落377-401地號土地上, 377-405地號為空地(社區中庭);經函請員警於114年4月20日調查房屋現況,在場人即債務人之 夫林○○表示該屋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 事。本院復於115年3月17日現場勘測建物1樓及3樓有增建,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 自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7-405地號為查封建物前之社區空地(走道)。 又本件拍賣之377-405地號土地僅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拍賣之其餘土地及建物部分,其實際使用現況及 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亦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7.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4年度司執字第71569號)第三次拍賣底價。六、本件拍賣之377-405地號為社區道路,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8.
本件拍賣之2530建號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9.
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