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除其中一間房屋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民國114年8月起至1 15年7月止,其餘房間為自住等語。又據查封及會鑑筆錄,以及鑑價報告亦有載明,建物廚房牆 壁壁磚有數塊突起破損,請應買人注意。另經本院函請警局至現場訪查,債務人拒絕現場接受 訪查,並以電話回覆員警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女兒居住使用等語,因債務人拒絕提供租 賃契約,致本院無從查考,惟據債務人自陳租期至115年7月屆滿,則本件拍定後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 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