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假扣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既成道路用地;本案 執行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現為巷道;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 土地現況為巷道。惟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