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查封之建物內有大量雜物。嗣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訪函覆,查封之建物係 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2建物為社區停車位,因出入升降設 備損壞,且住戶意見分歧,故一直未修復,現空置無人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僅編 號1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就土地及建物無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