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查封時,現場均無門牌,在場鄰人稱該屋為債務人所有,現由債務人 之妹自住。該屋為兩層鐵皮磚造,擺有生活傢俱,屋況老舊,有壁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 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六、本件22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始得應買。投 標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 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 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 文件,其投標無效。
9.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 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 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