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66-1地號土地為水泥道路;266-4地號土地為雜草之空地。債權人代理人則表示266-1地號土地現供公眾使用,2 66-4地號土地現無人使用,債務人占有中等語。拍賣之266-1地號土地係拍賣所 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66-4地號土地拍定後則均按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
7.
拍賣之266-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