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559地號土地部分河床,部分道路,部分雜樹;560地號土地部分河床,部分道路,部分池塘,部分空地,部分竹林、香蕉,部分種櫛瓜;610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河床,部分雜樹;611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河床,部分雜樹、茶園、樹葡萄、桂花樹;646地號土地部分私設道路,有工寮坐落,部分河床,部分桂花樹,部分茶園,部分樹葡萄;648地號土地不臨路,種植果樹。債權人代理人陳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僅就債務人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5.
64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64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6.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8.
646地號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