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559地號土地為部分河床、部分道路、部分雜樹;560地號土地為部分河床、部分道路、部分池塘、部分空地、竹林、部分種植櫛瓜;610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部分河床、部分雜樹;611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部分河床、部分雜樹、部分種植茶樹、樹葡萄、桂花樹;646地號土地為部分私設道路有工寮坐落、部分河床、部分種植茶樹、樹葡萄、桂花樹;648地號土地種植果樹,不臨路。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均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僅就持分執行。
5.
64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64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仍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646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