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66-4地號土地為雜草空 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266-4地號土地為債務人使用。本標266-4地號 土地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及執行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如債務 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