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為 龍眼果樹;318地號土地種植短期作物,部分為貨櫃屋、簡便棚架坐落;32 5地號土地種植短期作物;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區域有竹山鎮車店子第六 公墓,但對標的價值影響程度輕微。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份,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 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 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 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