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兩筆土地相連,可組成不規則之長 條狀土地,單面臨農地間之水泥產業道路,其上種植水稻、香蕉及短期作 物;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 等情事,地上作物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 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略為長方形,地勢平坦;現況種植水稻、 香蕉及短期作物;臨約4米寬巷道。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買受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 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