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749地號土地為香蕉園,未臨路,據債權人陳報稱土地現為共有人種植使用,無分管契約。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4.
本件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