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 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 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2.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向共有人承租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於拍賣之價金 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
拍賣之建物,其中50建號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主體結構為土石磚造,不因經過法院拍賣 即為合法,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 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 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 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5.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請審慎投標。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 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