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債權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 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 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應 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12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占用同段688地號土地,其占有法律關係不 明,且688地號土地亦非本次拍賣範圍,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自理。另於 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 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