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甲標)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413地號土 地部分為雜林,部分有建物(龍潭區永平路10巷330號房屋)坐落其上;
4.
4 14地號土地為雜林。又本件均係拍賣標的(甲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 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賣標的(甲標)拍定 後均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不動產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於開標 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9.
本件係拍賣標的(甲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 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 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 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 地。 六、本件拍賣標的(甲標)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 載,均屬石門都市計畫(民國91年6月7日)之農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 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如是否為既成道路等)及開發等限制,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10.
本件拍賣標的(甲標)土地上之建物,如係基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而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 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