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丙標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坐落。本件土地上建 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 意。本件丙標拍定後不點交。
4.
依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筆或數筆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 其他費用時,其他各筆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8.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 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 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 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