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除編號1建物坐落外,編號1建物旁及後方尚有可獨立使用之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編號1建物後面及雨遮為增建,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就上開未保存登記建物一併 測量查封(即編號
3.
3建物)。又據鑑價報告所附現場照片,本件建物為第三人東光禮儀公司 占有使用,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 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11.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 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 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 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2.
本件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應為「無自用農舍者」,並應於投標時於投標書一併檢具「無自 用農舍證明」。又本件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坐落基地尚有和美鎮柑竹段315地號土地(非本件拍 賣範圍),建物使用其他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相關風險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13.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 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 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 承擔。
15.
3建物均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面積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又建物部分占用鄰地(鄰地非本件拍賣範圍),相關拆屋還地風險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