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有建物多棟(含拍賣建物及非拍賣標的之他人建物)坐落,部分為 庭院空地,其餘為供眾人通行之巷道。債權人稱,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如其所述屬 實,拍定後債務人應將拍賣建物及其坐落土地範圍交付予拍定人,如未交付,拍定人得聲請點 交該部分。惟相關實際情形仍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
3.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7.
377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 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拍賣之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 舍資格,投標人應於投標書內檢具
8.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9.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登記謄本。
10.
投標人切結 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證明文件,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1.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權。因土地共有人優先承 購時,須就本標土地及農舍一併承買,故土地共有人亦應符合前項無自用農舍之規定始能優先 承買。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
12.
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標不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