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甲標土地種植短期作物。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 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甲標係拍賣土 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依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筆或數筆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 其他費用時,其他各筆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8.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
10.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13.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 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 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 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 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