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2月3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公館鄉尖山段781─6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坐落。
2.
113年12月20日、113年12月23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781─6地號土地上為菜園、磚牆、水泥空地及部分無門牌建物坐落。
3.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土地有建物坐落及空地。
4.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坐落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等,又土地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6.
拍賣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六、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或本公司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