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造橋鄉淡文湖段914─6地號土地為空地;914─18地號土地部分道路,其餘為空地;921─8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其餘為雜木;其餘之地號土地均為不臨路之雜木林。
3.
113年12月4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369─
5.
369─11地號土地皆有臨路;914─6地號土地為臨路之空地;914─18地號土地為道路;921─
7.
921─9地號土地是否為停車場占用,以實測為準,其餘為雜木;921─25地號土地為道路及雜木;其餘之地號土地均為雜木。
8.
據鑑價報告記載:914─6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914─18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921─
10.
921─9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及部分土地有無當停車場使用,須以實測為準;921─25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及道路使用;其餘之地號土地現況均為雜木。
11.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1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13.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4.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20.
921─25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921─
23.
981─1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餘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33.
981─1地號土地外,其餘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無375租約登記。
37.
981─1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