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2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
3.
114年3月4日債務人來狀陳報使用現況略稱:「查封之土地目前出租予葉○ ○耕作使用,租期至121年12月31日止」,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7.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本件拍賣之577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且為共有土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 買權,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13.
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 (以上均應另檢附優先承買之證明文件)。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 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 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之577-5地號土地:
14.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 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5.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8.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 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9.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 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 人注意。
20.
本件拍賣之土地,若係以共有人或耕地承租人身分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 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