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2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房屋後側、右側有鐵皮增建,惟仍應 以實測為準。債務人柯先生在場稱:鐵皮增建為其所建,現出租與第三人鄭先生使用;房屋無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3.
債權人於114年3月6日具狀陳報:鐵皮增建部分出租與第三人鄭先生,租期自113年1月7日 起至116年1月8日止,鐵皮屋雖有獨立之出入口,惟係依附於842建號建物,無結構上之獨立 性。
4.
本件拍定後,除出租予第三人之鐵皮增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
9.
本件暫編137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又該建物部分占用鄰地764地號地號10.34平方公尺、759地號1.56平方公尺,非屬債務人所 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 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