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及第三人洪○○在場,經會同管區員警、地政人員入內, 檢視內部情形:「查封之451-13地號為社區停車場入口;451-26地號為社區道路,另查封之484 建號建物一樓後方為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債務人及第三人洪 ○○稱:「建物為無償給第三人洪○○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現況為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5.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之暫編121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