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3地號土地上有雜木、雜草叢生, 部分區塊土地有種植作物;查封之94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在場稱土地為其共 有,現有種植木瓜、花等;查封之179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芋頭且周圍有鐵皮鐵網 圍住。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 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6.
179地 號土地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 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 文件)。
7.
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 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1.
若優先 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 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 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