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5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423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 物坐落,其餘為空地。418地號土地為巷道。422地號土地有部分道路,其餘為 空地。421地號土地上有資材室,其餘種植短期植栽、時蔬。
2.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資材室、植栽、時蔬等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 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