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4月1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3地號土地上為種植樹木,有一小部分柏油路;查封之
3.
36地號土地上 為一柏油道路;查封之62地號土地上為柏油、水溝、鐵皮圍籬;查封之61地號 土地上為柏油、水溝、鐵皮圍籬,可能有一部份鐵皮屋占用到,以實測為主; 查封之65地號土地上為柏油、花圃、一部份鐵皮屋、電線杆;查封之75地號土 地上為柏油路上之邊坡;查封之74地號土地上為一空地,兩側鐵皮屋有占用到 一些(其上有雜物),但以實測為主。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 上開地上物、植栽、地上動產、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 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7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拍賣之34地號土地使用 分區為住宅區;拍賣之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其土地使用、處分之相關 管制,及其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內容等有無公告變更,請投標人逕洽主管機關 查明注意
8.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4.
74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 (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6.
65地號土地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 權之證明文件)。
17.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20.
土地共有 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 先購買權。
21.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 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 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 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 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