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4月1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513地號土地上為三角地,其上有臨時車棚、空地,並有人停車;查封之985 地號土地上為柏油路旁之空地。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 車棚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51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拍賣之98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 為道路用地。其土地使用、處分之相關管制,及其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內容等 有無公告變更,請投標人逕洽主管機關查明注意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 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 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係拍賣應 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14.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 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 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6.
拍賣之985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拍定後均不塗銷,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