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5月1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
3.
631-1地號土地上有紅磚圍牆、雜草叢生、曬衣架;查封之600 地號土地上有一顆果樹;查封之620地號土地上為建物前之柏油路。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查封之600地號土地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上記載:「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 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風險 自行承擔。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如600地號土地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 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2.
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5.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 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6.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 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7.
如就優先 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 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