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34地號上坐落門牌頭 份市米粉街3號房屋,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有建物坐落,佔用權源不明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