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3月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前面雨遮、左側有增建,惟仍應以 實測為準。據在場人許先生稱:建物係向吳小姐之父承租,其父死亡後,再向吳小姐(債務人 之姊妹)繼續承租,未簽立租約,因為已承租有10年以上,現做倉庫使用(家泰五金行),建 物有多處漏水及壁癌、裂縫。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且現出租第三人佔有使 用,拍定後不點交。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9.
本件暫編88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