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38地號上有一層鐵皮建物、盆摘、 短期作物、數棵樹木;建物
3.
三樓皆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即債務人)鄭 鳳珠稱:建物目前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
9.
本件暫編117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又該建物占用鄰地369-1地號9.11平方公尺,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其占 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