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9月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483地號土地為道路。
6.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8.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道路用地,道路用地若 未取得者,則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公共設施保 留地之範圍(取得方式詳細部計畫書:徵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