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6月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查封之344地號土地上為道路、空地、有數棟建物占用(無門牌);查封之346 地號土地上為道路、空地、有建物部分面積占用(無門牌);查封之346-1地號 土地上為道路、空地;查封之347地號土地上為空地、雜草、有建物部分面積占 用(無門牌)。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 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10.
347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 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4.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 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5.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 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 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 應買。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 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